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對切斷的電力能源供應進行標示,避免檢修人員在設備檢修中由于他人誤操作導致觸電事故,通過對斷開的電源開關施行掛牌防止誤操作的方法來達到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和設備設施安全,根據公司《設備檢修停電掛牌制度》的要求,結合一煉鋼廠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一煉鋼廠所有供用電設備設施的停電管理。
第三條 術語與定義
安裝、維修、調校、檢查、清掃電器設備設施和線路時,設備先斷開電源,再在開關柜操作手柄上或用電設備機身上懸掛“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或“設備停電 、在此工作”標示牌表明正在作業,任何人不得操作該回路的電源開關。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設備設施所在單位負責停電掛牌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標示牌由運行電工負責管理,并執行相關操作。
第六條 工程項目施工由工程項目組負責停電掛牌的安全監督管理,并由電工負責具體管理和執行。
第三章 操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條 設備檢修時由被授權的工作票簽發人簽發設備檢修工作票(附件1)命令。工作票一式三份,檢修電工持工作票至站房,交與運行電工。運行電工接票后,按操作規范執行工作票命令,操作結束后,在開關操作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標示牌,然后在工作票上簽字。一份工作票交與檢修電工,一份工作票交與運行電工,一份工作票簽發人留存。
第八條 檢修人員在打開防護裝置,使帶電體暴露或在上線路工作前必須通過拉開高壓隔離開關、低壓隔離開關、斷路器來切斷電源,使線路上有明顯的斷開點。
第九條 檢修電工要對運行電工的操作結果進行確認。然后,檢修電工按工作票要求,將“設備停電,在此工作”標示牌懸掛在停電設備上,并在工作票上簽字。
第十條 運行電工和檢修電工掛牌后都必須對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安全確認,內容包含:
——斷開的開關和刀閘,標示牌是否正確。
——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
——個人的防護用品佩戴齊全。
第十一條 檢修工作結束后,檢修電工取下標示牌,持工作票至配電站房,將工作票交與運行電工,簽署工作結束手續。
第十二條 運行電工將檢修工作結束信息告知工作票簽發人,然后對有關電器設備進行測試和檢查,確保以下檢查完成后工作完成后方可摘牌送電:
——工作已完成。
——所有作業人員已撤離現場。
——所有電器設備的防護裝置已經恢復。
——所有接地裝置已經撤除。
——高低壓配電柜內無任何異物。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各作業區(庫房)未設專職運行電工的,由檢修電工負責運行電工職責。
第十四條 工作票簽發人,由設備管理部門授權,各作業區(庫房)根據工作需要,指定或推薦有能力擔當此工作人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違反本制度按照一煉鋼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手工工具的安全技術規則
電動工具操作的安全規則
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檢修電力電纜安全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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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配電安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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