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獎懲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公司對安全生產實行檢查考核的管理目標,在執行安全生產檢查考核目標過程中對完成安全生產工目標的部門和員工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生產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和有關人員予以處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二章 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公司將各部門安全生產檢查考核的管理目標作為季度和年度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內容,每季度和年終對各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直接計入季度和年度業績考核。
第五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考核工作。
第六條 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每季度根據部門安全生產檢查考核結果部門計發安全獎金。
第七條 部門安全生產獎金發放的必備條件為,考核期內:
(一)實現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總分95分以上的;
(二)未發生一般設備事故、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
(三)安全生產機構、制度、人員等健全、落實;
(四)安全生產資料手續完備,檔案清晰、齊全;
(五)各類工作報表報送及時。
第八條 部門(員工)安全獎勵系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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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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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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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獎勵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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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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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場(正副、運營維護人員)、綜合部(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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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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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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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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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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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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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領導班子、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風電場(后勤人員)、電力運營部、計劃發展部、財務部、資產管理部、綜合部(除司機)、人力資源部、黨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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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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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員工)安全獎勵額度為:安全獎金=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得分×部門(員工)安全獎勵系數×季度安全獎勵基數。
第九條 公司每年年終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先進個人申報的必要條件
(一)在完成年度安全生產工作中,工作成績突出;
(二)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電網事故的發生;
(三)發生事故時,處理及時、果斷、準確,防止了事故擴大,或為事故搶險做出重大貢獻;
(四)運用先進的管理手段、技術、方法等,安全生產取得顯著成效。
第三章 處 罰
第八條 對發生生產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分為: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級;
(六)撤職。
第九條 對發生生產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經濟處罰分為:
(一)扣發安全獎;
(一)扣發績效工資;
(三)降低崗位工資。
第十條 因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的事故,或一年內重復發生同類性質事故的加重處罰。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的管理
第十一條 符合公司表彰和獎勵條件的部門和個人,由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核實,報公司批準。
第十二條 對發生生產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由公司組成“事故內部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
第十三條 對于由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事故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暫行辦法,按政府安監部門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門的意見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可依據本暫行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