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文件及部、省公司和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
2負責對本班組的所有工器具的安全保管、領用和定期檢查、試驗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3負責檢查所新領用的工器具,特別是安全用具。發現不合格產品,立即退回。
4.對發放給的工器具的安全性、可靠性負責。保證做到:不發放超周期未試驗的和經檢查認為不安全的用具。
5.配合供電部做好“反措”工作,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質量低劣、不合格產品以及已經損壞不能修復或修復后仍然試驗不合格的工器具,一律做報廢處理,不得使用。
6.嚴格工器具的發放、收回制度,不得私自向單位或個人外借工具。需外借時,必須經工區領導批準后,方可領用,并做好記錄。
7.定期向班長匯報所管工器具的使用、保管、發放、損壞情況,并提供需新增和報廢工器具的可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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