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生產運行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確保生產運行和施工作業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可靠、安全防范及時到位,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規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風廠和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單位。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四條 安全工器具是指保證人身安全的各種防護性工器具及裝置,如:絕緣工具、安全帶、漏電保護器、驗電器、絕緣手套等,此外還包括導鏈、砂輪、電鉆、電動葫蘆、滑輪等工器具。
第五條 工器具使用前,由使用人負責檢查是否有合格證,沒有合格證的不得使用。
第六條 各單位工器具應由專人保管,保管人員必須熟知所管轄工器具性能、使用保養、試驗方法等知識,工器具要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七條 工器具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有關標準定期試驗、檢查、保養,檢查試驗后的工器具要有檢查記錄、檢查日期、檢查數據及檢查人簽名,合格的工器具應貼有檢查合格的標志,不合格的工器具應另外存放,絕對禁止好壞工具混放,不合格的工器具嚴禁使用,否則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條 工器具的試驗周期由各單位安全負責人負責控制,具體實驗周期參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相關規定執行。到期時上報公司安監部部協助檢查試驗,如工器具漏檢并由此引發事故,追究各單位安全負責人責任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工器具借用要有記錄,包括借用日期、歸還日期,禁止將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借出。
第十條 工器具的貯存保管要科學合理,符合有關規程或行業標準的要求,避免由于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壞,公司安全監察部定期抽查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情況并進行考核。由于保管不到位造成安全工器具丟失的由本單位負責。
第三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安監部部和相關單位負責進行檢查和考核,違反以上規定條款的將考核責任單位和責任人100~500元,產生不良后果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并另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安監部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