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一) 在運行的生產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二) 本公司內部的臨時用電,由用電部門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安全主任處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第四條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安全主任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五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一) 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三) 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
室外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四) 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五) 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六) 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六條 臨時用電部門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安全主任有權停止供電。
第七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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