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工作,保證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的實施,依據《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和外協單位、人員。
第三條 公司應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組織機構,形成完整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與安全保證體系共同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各級安全監督機構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同時,應積極探索和推廣科學、先進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產技術。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依據管理關系,實行公司對部門、部門對班組、班組對崗位的安全生產監督;崗位間實行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所用的外協單位、設施及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應納入部門安全管理范疇,以本企業規章制度和所簽訂的安全協議內容進行嚴格管理。各部門的安全生產除接受公司內部的監督外,還應接受所在企業和所在地方(政府部門)安全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辦公室可以直接對各部門、班組、崗位和外協單位、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與外協單位、臨時用工之間可依據公司所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進一步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措施、辦法,明確安全管理的范圍、內容及責任,并報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被監督對象執行國家、上級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等情況以及被監督對象的協議、合同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實行監督。
(二)對被監督對象發生的不安全現象依據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對發生的事故在規定的職權范圈內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按照規定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報告情況。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第九條 公司各生產部門按照工作所需必須依法配備專(兼)職安全員,以便履行安全員職責。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人員取得相關資質,人員數量能滿足從事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需要。
(二)專業搭配合理,分工明確,并有各崗位職責規定。
(三)有完成監督任務所必需的設備。
第十一條 公司安全監督機構由公司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的行政副職主管;各部門安全員應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十二條 各部門、班組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任免,在決定前,必須報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認同。
第十三條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定期組織三級安全網活動,指導部門、班組專(兼)職安全員的工作。 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項目部、專業和班組三級安全監督工作程序,指導專業、班組專(兼)職安全員的工作。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提出整改要求或下達《安全生產監督整改通知書》,須處罰的問題還應出具《安全生產處罰通知書》。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有責任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問題,向主管領導匯報,并積極向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職能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可借助學會、協會、專家組織或其他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對被監督對象的安全生產狀況提供診斷、分析、評價等服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
(二)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三)熟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制度等。
(四)有3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五)持證上崗。
(六)身體健康。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執行正常的現場安全生產監督任務時,應著裝整齊并佩帶明顯的“安全監察”標志。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具有以下職權:
(一)參加新建、改建、擴建、更改工程和技術革新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有權進入生產及事故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取證和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三)發生事故后,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調查和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索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及事故有關人員進行照像、錄音、錄像及詢問、談話等。
(四)對事故的認定、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并向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反映。對違反《三吉利公司電力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五)有權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有權對事故直接或間接責任人及違章人員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具有以下義務:
(一)在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工作時有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的義務。
(二)在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時有解釋理由的義務。
(三)因事故調查需要向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時,有為當事人保密的義務。
(四)對隱瞞事故或事故處理不當的行為,有深入調查的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安全生產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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