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總結事故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制定預防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力安全生產信息的報送,應準確、及時和完整。
第三條 電力安全生產統計報表分月報和年報(見附表1、2)。每月快報在下月5日前報出,正式月報在下月17日前報出。年報在次年1月底前報出。月報和年報應附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報告。
發生重大、特大人身傷亡事故、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電廠垮壩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停電事故,應當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狀況、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情況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發生人身死亡和本條第二款的事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書(見附表3、4、5)應在45天內上報電監會。
第四條 事故標準認定:暫執行原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國電發〔2000〕643號)。
第五條 統計報表、事故調查報告書以書面文件和電子版方式報送。
重大事項以電話、電報和傳真方式報告。
第六條 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分別負責所轄范圍的電網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匯總和報送,南方電網與其他區域電網聯網線路的安全生產信息報送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
屬于集團化管理的發電企業,安全生產信息由集團公司負責匯總、報送,獨立法人經營的發電企業單獨報送本企業安全生產信息。
第七條 電監會定期發布全國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印發安全生產簡報。
第八條 對違反規定者,電監會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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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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