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管理、確保用電安全,對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安裝和使用,特制訂如下的管理規定:
一、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使用,由技術部門負責審批。
凡因生產、工作或工程需要架設的臨時用電線路,電壓在380V以下,使用期在一個月以內的,均應由使用單位和架設部門填寫“臨時線路裝置申請表”,設備動力部門根據其使用負荷及線路規格等情況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如設備調試需短時拉接臨時線的也應口頭報告設備動力部門批準后,方可拉接。用后應馬上拆除。
二、 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施工,必須符合有關用電臨時線路和安裝標準,并由持證電工負責架設安裝。臨時線應采用四芯或五芯的橡套軟線,線路應布置整齊。
三、 臨時用電線路應滿足基本的安全要求,其長度一般不宜超過10米,離地面高度一般不應低于2.5米。有關設備應采取保護接零(接地)或其他安全措施。臨時架空線長度不得超過500米。離地高度不應小于4-5米,與建筑物、樹木或其他導線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2米,臨時線路使用期限一般不應超過30天。使用完畢后由原架設部門負責拆除。如未經同意逾期不拆除的,追究其有關人員責任。未經申請批準安裝和安裝不合格或到期的臨時線路,主管安技部門有權令其停止使用。
四、臨時用電線路應按用電規范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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