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施工及生活區的用電安全,促進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獎罰規定如下:
一、 非電工拆裝電氣設備,亂拉亂接電源,對責任人外以50-200元的罰款。
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責任人處以50-300元罰款。
三、不按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作業人員,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四、對不按規定操作電氣設備(機械)造成損壞的,對責任人按設備價格的百分之百賠償。
五、不服從值班電工的指揮管理,并造成損失和影響的,對責任人處以50-100罰款。
六、未經臨時用電電氣負責人和消防保衛部門批準,私自用電爐、電熱器、碘鎢燈取暖,對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
七、生活區、辦公區、宿舍等發現常明燈和燈泡瓦數超過60W(瓦),對責任人處以20元罰款。
八、故意破壞現場電氣設備、設施行為的,除罰款之外還要追究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九、對不服從臨時用電管理,除罰款之外,值班電工有權拉閘斷電,并及時報告現場負責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將由責任方負責。
十、對現場臨時管理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按項目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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