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合理工期,按工程建設程序組織工程建設。
2、組織招投標工作,與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簽訂合同。
3、負責向承包商提供符合工程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礎條件。
4、負責按規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現場安全措施補助費,并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
5、負責向設計、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電力、郵電通信等地下管線及地質資料。
6、負責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機械、設備及工程保險費和人身保險費,并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
7、負責組建工程項目安全委員會,聘用安全工程師并承擔其費用。
8、負責做好自營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9、參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對在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上不稱職的承包商、項目經理或安監機構負責人有權提出撤換的要求。
11、對未能認真執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條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應按合同條款扣罰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情況嚴重的,應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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