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行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內容:
1、運行系統,運行方式及操作記事;
2、設備缺陷,異常情況及注意事項;
3、設備檢修、試驗及工作票;
4、工具、備品、鑰匙、記錄及現場運行資料;
5、上級命令指示。
二、交接班注意事項:
1、交接班應在雙方情況清楚,責任明確的情況下辦好交接班手續,準點簽字交接。由交班者先簽字,接班者后簽字;
2、交班時若遇設備異常,事故或重大操作,待處理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以交接,如交接班人員有爭議,由交接班雙方班長協商,協商不成有雙方專業主管協調裁決,并經接班值長同意后方可交接。個別崗位未接班,交接人員應服從接班值長的統一指揮,該崗位接班人員應在交班人員的要求和指揮下進行操作;
3、交班前30 分鐘由交班者做好交班的一切準備工作;
4、交班后由交班班長組織召開班后會,總結當班工作;
5、一般情況下交班前30 分鐘和接班后15 分鐘不進行操作;
6、涉及指標考核的表記,如:供電量、發電量、廠用電量、補水量等應在交接班整點前10 分鐘由接班人抄錄,交班人監護。表記抄錄錯誤,抄表和監護人各扣50 元。
7、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交接班:
⑴、當班操作或事故處理,未告一段落;
⑵、交接記錄不清,表紙不齊;
⑶、接班人酗酒,精神不正常;
⑷、工具不全且無記錄。設備、環境衛生不符合要求。
三、在下列情況下可由各值長協商交接班。發生爭議由站長負責裁決∶
1、機爐在啟動(含滑升)過程中的交接班;
⑴、汽輪機未沖動,按正常交接班時間進行;
⑵、汽輪機已沖動全速后,符合空載運行工況;
⑶、汽輪機、電氣、鍋爐做重大試驗已告一段落,可以分別交班;
⑷、鍋爐、汽輪機單元啟動,鍋爐雖已啟動,但汽輪機不在沖動時;
⑸、汽輪發電機具備并列條件,等待并列正常后交班;
2、機爐正在停用(含滑停)過程中的交接班:
⑴、鍋爐、汽機單元滑停,只要發電機未解列,符合滑停工況,可以按正常交接班時間進行;
⑵、發電機解列操作已告一段落;
⑶、汽輪機停轉投入盤車后;
⑷、鍋爐停爐操作已告一段落,符合停用工況;
⑸、機爐滑停,發電機有功負荷到零。機、爐、電停用操作告一段落,方可交班。
3、系統啟、停操作,符合當時運行工況要求;
4、安全生產、環境衛生不符合規定。
四、專業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交接班時,值長及該專業人員留下處理,接班人員協助,由接班值長統一指揮,交班值長協助,此時,該專業發生事故由交班者負責。
五、交接班后,交班值長召開班后會,總結當班工作,評價班員工作情況,進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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