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基建計劃時,應按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及時調整發展規劃和項目計劃。
2、在前期規劃、設計中貫徹落實《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等有關規定和要求。
3、編制項目方案時應將落實職業安全健康、“兩措”計劃等措施和要求作為方案的重要內容;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建設中,貫徹落實“三同時”原則。
4、組織規劃、計劃及項目審查時,充分聽取生產運行管理部門的建議和意見;設備選型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和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
5、對電力生產運行中發現的涉及電網規劃、設計中的問題,負責組織制訂并督促落實各項解決措施和方案。
6、參加有關安全的重要會議、安全檢查等活動;參加有關重、特大事故的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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