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原則上不允許帶電作業,需帶電作業時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
第2條 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線工作,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第3條 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采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采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的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
第4條 上桿前應先分清火、地線,路燈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火線,后斷地線,復雜的工作應先做好相位記錄。搭接導線時,順序應相反。應先將兩個線頭接實后再纏繞。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第5條 在帶電的電度表和繼電器回路上工作時,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組應可靠接地。斷開電流回路時,應將電流互感器二次的專用端子短路,不許帶負荷拆、入表尾線。
第6條 帶電更換路燈應填寫小組工作票。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時戴干燥線手套,燈頭出現故障時,應先用絕緣鉗斷開保險,方可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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