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高壓設備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1.4.1? 在使用的高壓設備上工作(包括停運的備用設備),分為三類:
1.4.1.1 全部停電的工作,系指室內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全部閉鎖,以及室外高壓設備全部停電。
1.4.1.2 部分停電工作,系指高壓設備部分停電,或室內全部停電而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并未全部閉鎖。
1.4.1.3 不帶電的工作系指工作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導體部分的可能。許可在帶電設備外殼架構底部進行工作,安全距離符合要求。
1.4.2? 在高壓設備上工作須遵守下列各項:
1.4.2.1 填用工作票或口頭、電話命令;
1.4.2.2 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
1.4.2.3 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2?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
a. 工作票制度;
b. 工作許可制度;
c. 工作監護制度;
d.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2.1 工作票制度
2.1.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三種:
2.1.1.1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
2.1.1.2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
2.1.1.3 口頭或電話命令。
2.1.2? 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2.1.2.1 高壓設備上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1.2.2 高壓室內外的二次控制,保護回路和低壓線上進行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做安全措施者。
2.1.3? 使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2.1.3.1停電作業;
2.1.3.2 在帶電設備外殼上進行工作安全距離符合要求;
2.1.3.3 控制保護盤、低壓配電盤、配電箱、低壓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2.1.3.4 二次線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2.1.3.5 在控制室按裝電度表、指示或記錄式表計,負荷定量器等;
2.1.3.6 用鉗型電流表測量低壓回路的電流。
2.1.3.7 主變、油開關取油樣;
2.1.3.8 在變電站進行低壓設備安裝調式工作。
2.1.4? 其它工作用口頭電話命令。
2.1.4.1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2.1.5? 工作票填寫應標準化、規范化,技術術語應統一使用調度術語。
2.1.6?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且不會觸及帶電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享一張工作票。
?? 變電站全站停電,一個電壓等級母線全停電,所有不同的地點,不同工種,同時進行工作,可以發一張工作票,一個總的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各班負責人總人數要將工作任務詳細填明。
2.1.7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同類型工作可以發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2.1.8 全站或一個電壓等級全停電,在計劃的時間內,一部分工作或一單元設備已完工并具備送電條件,而另一部分尚未完工,仍須繼續進行工作,值班調度員可根據用電需要情況決定恢復部分設備供電,在送電前,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新的安全措施后,才能繼續進行工作。考慮現場工作情況,有時工作票簽發人不在工作現場,辦理新工作票由簽發人將新的工作全部內容用電話傳給值班員,作好記錄,填寫新的工作票。
2.1.9 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中。在開始工作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有專人負責監護。
2.1.10 變電站內進行土建施工,設備安裝,應根據工作范圍是否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不停電,辦理第一、第二種工作票。第一種工作票可進行的工作事先應征得生技部同意。并應按規定向縣調提出申請。第二種工作票工作,由施工單位向生技部聯系,并簽發第二種工作票交變電站值班員由變電站派出專人負責監護。
2.1.11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開始前交給值班員。若因特殊情況,工作票簽發人可根據填好的工作票電話全文傳達給值班員,值班員應做好記錄并復誦核對。第二種工作票可在當天予先交給值班員。
2.1.12 第一、第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到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一般應在一小時前向調度員提出并得到批準。
2.1.13 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在工作票欄若擴大原有的工作任務,由工作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原有票上填寫新的工作項目。若新增工作項目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應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2.1.14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的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2.1.15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本單位人員、技術水平、思想狀態,熟悉管轄區內設備系統布置情況,熟悉部頒“安規”及本規程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安全員或技術骨干擔任,并經過“安規”考試合格,通過專業訓練,經局生產副局長批準書面公布。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由領導書面批準予以公布。
2.1.16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2.1.16.1 工作票簽發人
a. 工作的必要性;
b. 工作是否安全性;
c.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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