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場處罰
(1)當場處罰的案卷必須在現場結案,結案后向大隊備案。
(2)當場收繳的罰款必須在24小時之內交財務人員。
2、立案審批
(1)自行查辦的案件,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2)上級交辦的案件或者其他部門(科室)移交的案件,必須在接到批辦文件后24小時內辦理立案手續,并及時查辦。
3、調查取證
(1)一般案件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完畢,并提交大隊審核,并按照職權范圍批報。
(2)復雜案件經支隊長批準后,10內調查完畢,按照職權范圍審查和上報。
(3)特殊案件經支隊長批準后,15日內調查完畢,并按職權范圍審查和上報。
(4)需要檢驗、檢測、鑒定、鑒別的,經支隊長批準后,2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送達當事人。
4、審查與補證
(1)大隊接到案件主辦人承辦的案卷后,必須在2個工作日審查完畢,提出審查意見。
(2)經審查案件不能成立的,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向支隊長、分管副支隊長報告,經支隊長批準后辦理撤案手續。
(3)經審查認為需要補證或者核實有關情況的,要說明補證和核實事項,并在審查后24小時內將案件退回案件主辦人或相關部門(科室),要求進行補證和核實。
(4)經正常審查或補證審查后,符合要求的必須在3個工作日提交大隊、支隊審理。
5、審理與報批
(1)經支隊審理認為案件不成立的,經支隊長批準后,由案件承辦的大隊辦理撤案手續。
(2)經審理認為需要補證或者核實有關情況的,相關隊(科室)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證核實工作,并重新提交審理。
(3)對經審理認為案件成立索形成的處理意見,需向市局報批的,由承辦案件的大隊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
6、告知
(1)對批準的處理意見,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正式告知當事人。
(2)當事人對告知內容無異議的,必須在告知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下達正式處罰決定。
(3)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理由成立,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必須在3個工作日完成調查核實工作。
(4)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支隊會同綜合法規科在接到聽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聽證7日前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5)經審查、核實或聽證,認為案件不成立的,經支隊或局領導批準,由承辦案件的大隊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案手續。 ??? (6)經調查、核實或聽證,認為需要重新審理的,按規定進行審理、告知和下達正式處罰決定;不需要重新審理的,在調查或聽證后3個工作日內下達正式處罰決定。
7、執行
(1)一般案件必須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執行完畢。
(2)復雜案件必須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執行完畢。
(3)因情況變化,經市局或者支隊研究決定減繳的,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執行完畢。
(4)經復議、訴訟后維持或者變更的案件,自收到復議或者判決之日起10日內執行完畢;被撤銷的案件,自收到復議決定或者判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案手續或者提起上述。
(5)當事人陳述期限內拒不執行或者部分執行的,由案件承辦的大隊在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強制執行手續。
8、結案與備案
(1)正常執行的案件,必須在執行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整理案卷,辦理結案對當手續。
(2)因情況變化,經市局研究決定免除的,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案手續。
(3)經審查、審理、調查核實或者聽證,認為案件不成立的,按照前述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4)對根本無法執行或者無法繼續執行的案件,必須經支隊或者市局領導批準后方可結案,并在批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案手續。
(5)需要向上級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反饋的,必須在辦理結案手續的同時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備案、反饋。
9、特殊規定
(1)對于急辦案件,經支隊長批準后可以不受時限要求限制。
(2)因特殊情況需突破時限要求的,必須經支隊長批準。
(3)對3個月內確實不能結案的,由案件承辦大隊向支隊領導辦理延期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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