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接收必須履行規定程序,沒有主管領導的批示,支隊不得接受由業務科室轉交的案件。
2、接收的案件必須手續齊全,法律文書完備,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或程序的,應將案卷退回移交案件的科室,補充相關材料和手續。
3、接收案件后,被指派查處的大隊要認真審核案卷,對照案卷的內容,查找相對應的法律依據。
4、對接收的案件查處后,應將查處的情況及時反饋給相關業務科室,確保案件查處和日常監管的連續性。
5、對移送給公安等部門的案件,應由支隊集體討論,并報局領導審批,移送案件的資料必須齊全,適用法律依據充分。
6、接收和移送的案件必須是一個案件執法程序的終結,不得接收和移送正在辦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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