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制度是指具體實施監督管理職能的公路、運管、海事、交通質監等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公布名單,通過本部門和單位門戶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布,并對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制度遵循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公布名單:
(1)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道路旅客運輸除外);
(3)發生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
(4)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5)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和要求及時整改的;
(7)其他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五條 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按下列程序進行:
(1)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上述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縣區兩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違法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2)告知。對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3)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的,由所屬的行業管理部門通過相關的信息平臺對外公布,加強社會監督。原則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條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公布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在項目審批、工程招投標、證照發放等方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當年對其實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七條 公路、運管、海事、交通質監等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公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企業(單位)名單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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