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公司下達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整改計劃及安全監察指令書,必須按期完成。逾期完不成者,每少完成一項,從應完成月份起對責任單位每月罰款30元,直到完成為止。因逾期不改而造成事故的增加1—2倍的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革新挖潛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不經技安消防部門審查設計方案和竣工驗收,擅自施工、使用的,每發現—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200元。
第五條? 違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私自設計、制造、安裝、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不經動力、技安部門審查批準,敷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每發現—次(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200元。
第六條? 對年度內發生重傷及其以上傷亡事故、火災、爆炸事故或事故頻率超過指標的單位,取消年終評比先進單位的資格。
第七條? 年度內發生傷亡事故的責任者和依照第九十條第2款之規定被處于罰款的責任者,取消年終評比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資格。
第八條? 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均應及時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并由單位對有關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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