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內容與使用范圍
本標準是在工廠范圍內進行計量糾紛調解和仲裁的依據。
2、工作內容與要求。
2.1根據《計量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2.2在本廠內部因計量器具正確度所引起數據不準而導致糾紛,由生產部進行調解。
2.3在解訣仲裁前,對引起糾紛的計量器具,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準改變其技術狀態。
2.4調解仲裁過程中,生產部派人到現場,檢查計量器具是否正確,了解有關操作人員操作全過程,分析計量誤差,提出仲裁意凡。
2.5進行調解應根據計量部門出具的檢定數據,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進糾紛雙方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對任何一方不加強迫。
2.6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后一方或雙方反悔的,可向分管負責人反映處理。
2.7企業內部計量糾紛,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向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的,企業應給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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