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公司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防止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新、擴、改建項目。
3.定義:
3.1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建設項目在動工興建之前,對該項目的選址、設計和建成投產使用后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防治環境污染的對策和措施,為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
3.2“三同時”: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實現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 監管職責
4.1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建設項目在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開工建設、投產等階段污染防治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2安全環保部對建設項目建成運行后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3安全環保部負責將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試運行及批復、驗收報告及批復等相關項目資料送環境保護部備案,申請驗收。
4.4安全環保部負責落實《環評》中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及環境風險措施;
5.管理要求
5.1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文件中,必須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規定的污染防治措施、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及清潔生產等要求。
5.2建設階段,各單位必須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建設。
5.3建設項目投入試運行前,必須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評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試生產報告,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確認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符合要求后,方可試生產。
5.4試運行階段,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5.5試運行期間,必須完成在線監控設備驗收、應急預案編制與備案、竣工驗收監測等工作。
5.6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要在規定的試運行三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若不能驗收,須向審批該建設項目試運行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試運行延期申請。項目試運行期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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