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財務管理,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形成內部稽核、職責分明、運作高效、賬目清晰的貨幣資金運行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范圍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承兌保證金、遠期支票、承兌匯票以及其他具有有價證券性質的票據等。
第二部分 現金管理
第三條 現金的定義
現金是指由公司所有,存放于公司財務部門,用于公司日常開支,由出納人員保管的現鈔。
第四條 現金的收入
(一)現金的收入主要包括零星收入、銀行提現、個人還款等。為了保證資金的安全,原則上不收取大額的現金,若確實需收取大額現金,必須在當日及時送存銀行。
(二)公司取得的現金收入必須及時全額送存銀行,不得坐支。
第五條 現金支出、保管與稽核
(一)現金的支出主要包括零星開支、銀行存現、個人借支等。財務部對公司內部員工的費用及借支原則上一律實行銀行轉賬結算,不直接支付現金。
(二)現金支出時,出納人員憑已簽批的原始憑證,按單付款,并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以防止重復付款。出納人員應以實際的支出憑證作為其入賬的依據,嚴禁白條抵庫等行為。領款人應在支出憑據(含借支單)上簽收確認。
(三)公司備用金限額為30000 元,以保證公司臨時性的日常開支。出納負責現金的保管,并合理配置各現鈔面值的頭寸,以保證正常結算。現金超過限額時,應及時送存銀行;
現金不足時,應及時提現補充庫存現金。
(四)出納應妥善保管現金,所有現金必須存放保險箱內;保險箱密碼與鑰匙不得對外泄露,由出納人員保管;若因出納保管不善或未能辨別鈔票真偽而造成的現金損失,由出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五)出納逐日登記現金日記賬,日清日結,以保證現金的賬目的清晰。出納入賬后,及時交會計入賬,會計應及時登賬核對,登記有關賬目,并核銷債權債務或記錄其他事項。
季度終了,出納應對庫存現金進行實地盤點,并填報《庫存現金余額表》,由會計負責監盤及確認,由會計歸檔保存。
第三部分 銀行存款管理
第六條 銀行存款的定義
銀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銀行公司賬戶內,不受特定限制而直接用于公司日常結算的款項,不含具有特定用途的商業匯票保證金、專項應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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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銀行賬戶的管理
公司對外進行結算,必須以公司名義在銀行開設賬戶,開設銀行賬戶由財務部門提出申請,報董事長核準。銀行業務由出納經辦。
第八條 銀行存款收入
(一)銀行存款的收入主要為銷售收入、其他收入、銀行存現、其他往來收入、融資收入等。(二)公司銀行賬戶僅適用于本單位經營活動、籌資活動、融資活動有關的業務產生的銀行存款收支,嚴禁其他外單位利用我司賬戶進行“走賬”等行為,更不得利用公司基本戶為第三方進行提現等業務。
(三)出納在辦理銀行收入時,若為銀行匯款單,應每日及時到經辦銀行收取票據,核實款項;若為支票,應及時辦理銀行進賬手續,登記后及時交會計入賬。
第九條 銀行存款的支出
(一)銀行存款的支出包括貨款支出、提現、日常費用支出、其他往來支出、償還借款、
兌付承兌、劃轉保證金等。
(二)出納在辦理銀行業務時,根據審批無誤的付款單,填寫支票、銀行進賬單、匯款單等銀行單據,報財務負責人審批并加蓋印鑒后辦理付款。付款經辦人、各印鑒保管人應對其進行嚴格審核,審核無誤后方可蓋章。
(三)出納應按銀行支票書寫的有關規則進行填寫,收款單位、金額均不得空缺。公司對外一律不得開具現金支票。支票開具完畢,交割收款人(或業務經辦人)時,需由其在支票頭上簽收確認。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第十條 銀行存款的保管及稽核
(一)公司開設銀行賬戶,須在銀行預留印鑒。銀行印鑒一般應包括公司財務專用章、
法人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主管保管,法人章由財務經理保管。各印鑒保管人對所保管的印鑒非特別批準和允許,不得用于辦理與銀行收支無關的業務。
(二)出納為銀行賬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銀行賬戶支票的申購、保管以及資金動態、賬戶信息的管理等。
(三)出納應逐日登記銀行日記賬,日清日結,保證銀行存款賬目的清晰,月末將銀行對賬單(或能證明賬戶發生額及余額的證明文件)審核無誤后轉會計。會計應對銀行存款的每一筆收支記錄逐一核對,并根據月末未達賬項,按銀行賬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經財務主管審核后,由會計歸檔保存。
第四部分 商業匯票(承兌匯票)
第十一條 商業匯票(承兌匯票)的定義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給確定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承兌人不同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負責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是非銀行等金融機構第三方負責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商業匯票既包括客戶單位直接開具或背書轉讓給我司的承兌匯票,也包括我司直接開具或背書轉讓給供應單位的承兌匯票。)
第十二條 承兌匯票的開具
我司自開銀行承兌匯票時,根據與銀行達成的協議,應先行注入承兌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開具應比照銀行支票的支出辦法執行,并應向收款人索取收款收據。我司自開商業承兌匯票時,屬于我司的商業信用,無需第三方承兌參與。
第十三條 承兌匯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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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單位直接開具或直接背書轉讓給我司的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二)公司收取客戶單位經背書的承兌匯票,應嚴格審核其背書是否連續和規范完整。若收到承兌匯票(含已背書)因填寫不規范、不完整或背書不連續等導致銀行拒絕承兌、供應商拒不接收,應及時提請業務部門向前手追索換票或改換其他結算方式。
第十四條 承兌匯票的背書
公司根據采購的需要可將收取的承兌匯票背書給供應單位,背書時,應注明被背書人及加蓋我司的簽章。
第十五條 承兌匯票的貼現、兌付
(一)根據公司資金的需求,可對收取的承兌匯票辦理貼現業務。辦理銀行貼現時,應按貼現銀行的規定填寫相關單據,辦理承兌貼現入賬。對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含背書)應保留其前手背書方(或出票方)的追索權及相關資料,若貼現銀行(被背書方)追索,應及時提請業務部門向前手追索。
(二)承兌匯票到期日,出納應提前安排資金,并辦理承兌匯票的兌付。
第十六條 承兌匯票的管理及稽核
(一)承兌匯票的申請、開具、庫存承兌的保管、交割均由出納負責。月末終了,出納應將庫存承兌匯票進行實地盤點,由財務主管負責監盤及確認,并歸檔保存。
(二)承兌匯票(含應收票據和應付票據)應及時登記入賬,財務主管應掌握應付票據的到期日期,合理調配資金,及時償還承兌借款。會計應及時分承兌銀行、分收款單位登記入賬,全面準確反映承兌匯票收開具、背書、兌付情況。
第五部分 其他貨幣資金
第十七條 其他貨幣資金主要包括國際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凡是涉及到銀行賬戶的,比照銀行存款的管理辦法執行。凡是涉及到票據方面,比照商業匯票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部分 附則
第十八條
(一) 所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相關處罰規定執行。
(二) 本制度由公司規章制度編審委員會起草并修訂,自 2010 年 1 月 1 日總經理簽發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三)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屬公司財務中心。
公司安全標識牌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獎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生產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