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規定
1. 項目總監根據工程管理的特殊性,結合各工程具體情況,在確保工程監理優質完成的前提下,自行安排項目人員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可靈活調整;
2. 連續工作后須保證休息時間;
3. 項目總監(或其代表)進場后七天內制訂作息時間計劃;
4. 作息時間計劃必須經項目管理部審批;
5. 每周上班時間不得少于6天。
一周出勤計劃
6. 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根據工作計劃制訂本周輪休計劃;
7. 輪休計劃盡量考慮在周六、周日安排輪休;
8. 若周六、周日無法安排輪休,須根據工程進展集中安排休息;
9. 輪休計劃在每周一晨會制訂。
考勤抽查點
10. 抽查點:考勤表、監理日志、晨會、巡視記錄、監理資料、監理;
11. 從抽查點核實考勤的真實性。
監理日志抽查
12. 日記填寫是否連續;
13. 日記內容是否與其它抽查點相符;
14. 日記內容是否真實。
晨會簽到表抽查
15. 項目總監(或其代表)組織晨會簽到;
16. 因值班輪休未簽到,由項目總監(或其代表)備注說明;
17. 晨會簽到表月底報項目管理部。
監理資料抽查
18. 項目管理部考核前查閱現場監理資料;
19. 涉及考勤考核的監理資料;
20. 監理函件;
21. 監理工程師通知;
22. 會議紀要;
23. 其它資料。
遲到、早退、曠工
24. 上班遲于作息時間計劃中上班時間為遲到;
25. 下班早于作息時間計劃中下班時間為早退;
26. 曠工:
1) 未經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批準,監理人員離開工地現場;
2) 未經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批準,遲到、早退時間超過1小時;
3) 未經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批假不上班;
4) 未向項目管理部按時銷假;
5) 未向項目管理部辦理延假手續,不上班;
6) 項目總監(或其代表)負責對遲到、早退、曠工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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