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為消除和降低因職業病給員工造成的危害,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員工和女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0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女工保護、員工健康體檢、職業病管理、勞動鑒定等方面的管理。
3.0 術語
3.1 第三級體力勞動:就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人體平均能量消耗為1746大卡,凈勞動時間為350分鐘,相當于強度勞動。
3.2 第四級體力勞動:就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人體平均能量消耗為2700大卡,凈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相當于“很重”強度的勞動。
3.3 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分為四級,即:高處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5米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15米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四級高處作業。
3.4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4.0 職責
4.1 綜合事務部負責女職工的正常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負責編制公司體檢計劃并實施;負責做好職業病預防工作;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 品質督察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0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各部門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內的工作。
5.1.1 女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5.1.1.1 礦山井下作業。
5.1.1.2 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1.1.3 電力、電信行業的高架作業。
5.1.1.4 連續重復(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千克,間
斷負重超過25千克的作業。
5.1.2 女工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5.1.2.1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5.1.2.2 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5.1.2.3 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業。
5.1.2.4 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1.2.5 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作業等。
5.1.2.6 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5.1.2.7 高處作業。
5.1.3 女工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5.1.3.1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乙烯、氯丁二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5.1.3.2 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5.1.3.3 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2 女工五期保護
5.2.1 重視做好女工生理機能變化過程的勞動保護,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保護”。
5.2.2 不得在女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5.2.3 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5.2.4 不得安排女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5.2.5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5.2.7 女職工生育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3 女工保護實施辦法
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項管理制度規定的現象,應責成相關部門整改。
6.0 支持性文件
7.0 支持性表單
公司安全標識牌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
三違行為管理制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獎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生產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