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宣傳與教育
(1)經常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防火知識考核成績,應作為升職、加薪的依據。
(2)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全公司員工每半年舉行一次消防演練活動。
7、火警、火災事故管理
(1)任何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公司消防中心報警。
(2)發生火警、火災事故,公司員工要全力以赴,聽從指揮、盡力撲救。
(3)發生火警、火災事故,安全主任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從工藝
設備、生產、管理等方面調查事故原因。
(4)對全公司職工要進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員消防安全意識。
8、火警應變
撲救火災原則:報警早,損失小;邊報警,邊撲救;先控制,后滅火;先救人,后救物;防中毒,防窒息;聽指揮,莫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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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獎 勵: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班組、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1)對安全生產有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被采用;且產生明顯的效果者。
(2)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3)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4)對搶險救災有功和在其它消防、安全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
(5)積極參加公司、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者。
2、獎勵程序
(1)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匯總材料報上級領導審核后報安全部,經審核后報公司“安委會”通過。
(2)先進車間(部門)、科室由安全部門提出意見,交公司“安委會”討論、審核通過。
3、懲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相應懲罰:
(1)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2)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3)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4)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者。
(5)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6)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者。
4、懲罰程序
(1)經濟處罰由有關部門提出,報分管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2)行政處罰由有關部門提出,按公司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六、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1、危險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公司經理級或以上的領導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營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七、動火安全審批制度
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此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許可證動火。
(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
(3)必須在動火許可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需要申請區域以外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4)“動火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借,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保證容器內無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2)能拆下的管道,閥門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等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3)動火前應整體考慮,如有威脅到相鄰部門及其它部門時,應通知其相鄰部門及其它部門采取安全措施。
(4)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制定應急措施,備好監火專用滅火器材。
(5)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6)動火附近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
(7)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8)安全主任、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在發現不符合動火安全要求時,有權停工。
(9)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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