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二、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項目負責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時間、指令性的地點所發生的勞動過程中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四、傷亡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安全保衛科和公司經理。
五、傷亡事故發生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時光擴大。
六、事故發生后,應當按事故級別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七、對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
八、對積極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擴大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員,應根據事故大小、性質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以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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