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計劃合同部安全職責
1、組織審定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嚴把施工人員安全素質關。
2、編制月計劃時應同時制定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九條 機電物資部安全職責
1、參與安全大檢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及時核發安全技術措施、勞動防護和安全獎勵費用,并負責督促檢查使用情況。
3、負責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組織機電設備安全檢查。
4、組織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培訓。
5、組織機電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條 各施工工區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法規和規定。
2、每年初和項目部簽訂安全責任書,對所承擔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負有全面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責任,并接受項目部和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3、為安全生產創造必要的條件,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充分考慮施工環境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4、建立健全適應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作體系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資質的專(兼)職安全人員。
5、組織對本單位發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不斷總結安全管理經驗,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安全管理新技術、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實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項目部報送安全月報。
8、參加安全大檢查。
第二章? 責任追究
項目部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項目部建立事故“說清楚”制度。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單位應在事故五天內向項目部提交“說清楚”報告,項目部在事故發生一周內向上級主管單位“說清楚”。
第十二條? 對施工生產中有明顯違規行為者,各級領導和安全人員有權當即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予以罰款。對嚴重違反國家地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對業主、監理、集團公司和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不予落實,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的單位,安質環部有權對其進行罰款
第十三條? 對較大安全隱患,在下發隱患通知單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單位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投入經費,致使安全生產設施和防護用品、用具不全發生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第十四條? 對隱瞞事故、拖延不報、虛假事故損失或破壞、偽造事故現場,阻擾安全檢查人員行使正當職權的,經查實,對責任單位按應罰金額的200%罰款(補報各類事故,人身傷害事故無故由輕轉重等,均按隱瞞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各類事故不能按規定期限結案的,每超一個月,對責任單位按應罰金額的20%加罰。
第十六條?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傷亡,又造成設備損壞的,采取并罰。
第十七條?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強行冒險施工作業的,除令其停產整改外,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的安全責任人根據情節,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堅持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除對單位一次性經濟處罰外,對其單位的安全責任人,也要處以經濟罰款,處罰標準按責任書簽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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