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2、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規范、標準。結合項目工程特點,主持項目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3、參加或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查施工方案時,要制定、審查安全技術措施,保證其可行性與針對性,并隨時檢查、監督、落實。
4、主持制定技術措施計劃和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執行。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5、項目工程應有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及時上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要組織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認真執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與安全操作工藝、要求,預防施工中因化學物品引起的火災、中毒或其新工藝實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的驗收。發現設備、設施的不政黨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嚴格控制不合標準要求的防護設備、設計投入使用。
7、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方面提出整改意見和辦法予以消除。
8、參加、配合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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