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防護設施或設備,由分包單位在施工中使用的,必須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2、分包工程的施工單位委托項目部搭設的安全防護設施,或由項目部提供設備的,必須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3、腳手架由多個施工單位共同使用時,項目部為腳手架的管理單位。腳手架在裝飾階段項目部應組織相關施工企業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4、安裝各類管道時,由安裝分包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預留洞口安全防護設施交接單》,項目部施工負責人和安裝施工負責人共同對預留洞口進行檢查,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5、安裝分包單位拆除防護設施,進行管道安裝要做到“人離崗,安全設施不漏網”。
6、管道安裝完畢,由項目部、安裝分包單位施工負責人共同檢查,及時完善管道存留空隙。
7、電梯井點、采光井道、臨邊防護設施在交付其他分包單位使用時,移交單位和接受單位應按規定填寫《安全防護設施交接驗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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