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工作票的接收:
1)工作票接票人必須是運行當班正、副班長或其他工作許可人。
2)工作票接票人在辦理工作許可時,應認真復查工作票填寫的內容是否清楚、措施是否正確。
3)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重要遺漏,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4)工作票“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一欄由接票人補充工作票簽發人沒有提出的安全措施,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和采取保證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的補充措施。
5)確認無問題后填寫工作票辦理的時間和工作票登記、編寫、并在接票人處簽名。工作許可人和崗位負責人簽名后報值長審批。
6)燃料分場在辦理工作許可前應先得到燃料調度的允許后方可由運行辦理。
(10)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
1)根據值長批準工作結束的時間和設備運行(備用)情況由工作許可人和崗位負責人共同完成“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和“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并在每項安全措施對應欄內寫明對應措施的編號并打“√”。
2)對需要停(送)電的設備,工作許可人應填寫“熱機檢修停(送)電聯系單”,填寫應停(送)電設備的正確名稱和工作票的編號。
3)對不需要停(送)電只需拉開(合上)操作開關即可工作的設備應由設備負責人執行,掛警告牌,認真做好記錄。
4)凡作業單位需要其他專業協助完成的安全措施,應由作業單位提出具體的安全措施提交當值值長協助完善。
5)當班值長應根據作業單位提出的安全措施合理安排運行(備用)方式。當發生安全措施暫不能執行時,應匯報值長組及主管生產的領導協調實施。
6)協助完善安全措施的其他專業和作業單位應在交接班記錄中詳細記錄下令人、復令人接受和完成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時間、內容等。
7)其他協助單位按值長下達的命令,執行完安全措施后向值長匯報。由值長通知作業單位安全措施已執行完畢。
8)對需要實施工作票提出的安全措施以外的安全措施時,應由作業單位重新辦理工作票提交值長重新審批。
(11)工作許可與開工:
1)安全措施已全部執行完畢,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確已正確執行,然后填寫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簽名,將簽有聯保卡、預知卡的工作票交給工作負責人允許開工,另一份工作票存在工作許可人處。
2)開工后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通知工作許可人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并簽字。
3)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在不變更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續填工作項目,若經變更或填設安全措施時,必須填寫新的工作票,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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