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1日7時40分許,位于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寧夏錦華化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致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04.24萬元。
事故發生后,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買彥州作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接報后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到事故現場指導救援處置;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馬自忠組織召開現場警示教育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掛牌督辦通知書》(寧安辦督〔2026〕1號)要求,2026年2月2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復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工信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等有關單位為成員的寧夏錦華化工有限公司“1·31”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并邀請市紀委監委和化工領域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詢問談話、技術分析、調查取證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石嘴山市惠農區寧夏錦華化工有限公司“1·31”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寧夏錦華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有差距、異常工況處置不科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不扎實、安全風險辨識管控不到位,屬地和園區推動落實“統籌發展和安全”不夠有力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單位有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寧夏錦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華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1日,位于惠農區河濱工業園區、110國道西,注冊資本6000萬元人民幣。現有員工328人,下設生產部、安監部、供應部、銷售部、技術部、財務部、行政部等職能部門,其中安監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配備安全總監1名,安監部長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5名。公司主要從事電石、石灰氮、單氰胺、雙氰胺、乙炔炭黑生產。
(二)事故車間情況
1.事故車間基本情況。事故車間為2#石灰窯車間,位于錦華公司廠區西南方位,布置有石灰回轉窯、提升機、振動篩、石料大棚、白灰大棚、球磨機、循環水池、布袋除塵器、引風機等主要設備設施。該車間依托電石-石灰氮-雙氰胺、碳酸鍶聯產硫脲及3萬噸乙炔炭黑等綜合技改項目(寧經信備案〔2011〕32號)中3×25500KVA密閉電石礦熱爐配套建設,于2017年3月建成投產。
2.事故車間生產工藝。2#石灰窯車間石灰石煅燒是由豎式預熱器+回轉窯+豎式冷卻器組成,設計產能為600噸/天。原料石灰石由皮帶機輸送到原料棚篩分間的振動篩進行篩分,篩分后石料粉末經皮帶機輸送至粉末倉,塊狀石灰石從溜槽進入斗式提升機提升至預熱器頂部料倉,經下料管進入預熱器內。外購原煤經球磨機磨成煤粉通過配煤風機、1#電石爐尾氣經凈化風機通過煤氣管線進入窯頭燃燒器,空氣經過配風風機送入燃燒器,煤粉、煤氣和空氣的混合物與預熱的石灰石在窯頭燃燒反應,生成石灰和二氧化碳氣體。產生的高溫煙氣通過窯尾引風機負壓抽送至預熱器內,將原料石灰石預熱至600℃-700℃,再由液壓推桿依次推入回轉窯,經回轉窯高溫煅燒后再卸入冷卻器內,通過冷卻風機將石灰冷卻至90℃以下排出冷卻器進入2#石灰棚。回轉窯二氧化碳廢氣經過換熱器降溫,進入布袋除塵器(負壓),通過窯尾引風機排至大氣。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1月31日夜班0時26分,2#石灰窯窯尾引風機跳閘停車,生產裝置降負荷操作,經電氣主任現場處理后1時28分引風機恢復正常,生產裝置升負荷操作。3時38分,窯尾引風機再次跳閘停車,因窯尾引風機功率單元損壞無備件,夜班無法恢復,生產裝置降負荷操作。4時11分,窯工趙某勝電話向生產部部長灑某林匯報現場情況,灑某林安排趙某勝將石灰窯生產線停車待白班處理。趙某勝在現場停車操作,并通過對講機指揮馬某琴中控室停車操作。
7時10分,灑某林到達錦華公司;7時15分,趙某勝在石灰窯配電室給灑某林匯報夜班停車的具體情況,此時電石爐尾氣繼續給石灰窯供氣。得知此情況,灑某林立即要求趙某勝通知石灰窯中控工馬某琴停止煤氣供氣。7時25分,接到通知的馬某琴停止煤氣供氣、停止原料推料油泵及配風風機,并對講機聯系1#電石爐中控工將電石爐凈化尾氣放空,灑某林隨即去其他車間巡查。
7時35分左右,馬某琴對講機呼叫馬某強,詢問現場石灰石粉料清理情況,無人應答;又呼叫趙某勝,也無人應答。7時40分左右,石灰窯維修工接班巡檢至篩分間時聞到煤氣味較重,現場有2人倒地昏迷。維修工立即撤出現場,7時44分給灑某林打電話無人接聽,隨即在石灰窯配電室附近找到灑某林,告知現場情況。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
事故發生后,灑某林電話向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杜某匯報現場情況,杜平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到總經理謝某偉辦公室當面匯報。在此期間,維修工再次進入篩分間內將振動篩輸送皮帶機附近的趙某勝拉出轉移至石料大棚外。同時,灑某林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準備救援物資后派公司現場救援人員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后進入篩分間將馬某強拉出轉移至石料大棚外,隨即對兩人采取吸氧、心肺復蘇等措施直至8時23分120救護車抵達現場。醫護人員隨即對兩人施救,8時33分左右,經醫護人員確認兩人均已無生命體征。事故救援處置中未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社會輿情平穩。
三、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該起事故造成2#石灰窯車間窯工趙某勝、上料工馬某強2人死亡。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調查組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1986)規定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為304.24萬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深入調查、綜合分析和模擬計算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石灰窯窯尾引風機故障,企業異常工況處置不科學,僅切斷煤粉,石料入窯、窯頭配風在最低負荷運行,未切斷電石爐尾氣,石灰窯內電石爐尾氣未充分燃燒,通過窯尾預熱器、石料提升機串至石料篩分間內,導致一氧化碳濃度超標,造成篩分間內2名正在清理石灰石粉料的崗位員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主體責任落實有差距。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成效有差距,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架構與企業實際不符,管理權責不清,分管生產副總經理長期空缺,由生產部部長臨時代管,安全總監僅負責乙炔炭黑車間安全管理,未履行全公司安全管理職責。
2.安全教育培訓走過場。一線崗位員工應急能力培訓不到位,未結合企業實際對生產過程可能出現的異常工況如何安全處置進行教育培訓;操作規程不完善,未描述石灰窯停車操作步驟和異常工況處理措施;馬某強從后勤轉崗到石灰窯車間后未重新接受車間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缺失,石灰窯車間作為電石分廠配套生產工段,僅參與電石生產裝置綜合應急演練,未在石灰窯裝置開展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未對崗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演練效果科學評估。
3.生產過程管理不規范。企業異常工況處置不科學,引風機故障后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及時緊急停車處理。崗位員工在異常工況下對裝置退守到安全狀態操作不熟練,未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中控工僅按照現場操作工指令進行操作,對生產現場操作情況不知情;未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值班管理制度,生產車間未建立車間值班制度,致使對異常工況應急處置不力。
4.風險辨識管控不全面。企業對石料運輸斗提地坑辨識可能導致的事故后果僅為粉塵、坍塌,未考慮有毒有害氣體通過料斗提升機串入篩分間地坑的風險;未將篩分間地坑按受限空間管理,未在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區域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
5.隱患排查檢查不深入。企業未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安全生產容易被忽視的小部位專項整治不深入,生產過程容易被忽視的小部件、小場所、小環境、小領域、輔助設施、輔助環節和作業管理不到位。
五、對事故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企業的處理建議
錦華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差距,管理權責不清,生產過程管理不規范,風險辨識管控不全面,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走過場,未有效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能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處理。
(二)對事故企業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1)趙某勝,錦華公司2#石灰窯窯工,實際負責石灰窯車間當班安全生產工作,對石灰窯車間異常工況處理不科學,未及時組織切斷危險物料,對引風機故障情況下篩分間內一氧化碳積聚風險辨識不足,貿然進入篩分間內,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馬某強,錦華公司2#石灰窯上料工,對引風機故障情況下篩分間內一氧化碳積聚風險辨識不足,按照常規在交接班前進入篩分間內進行石灰石粉料清理操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謝某偉,錦華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在組織制定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杜某,錦華公司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行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演練、危險源辨識和評估、排查事故隱患等方面存在差距,未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值班管理制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3)趙某,錦華公司安全總監,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環保及安環部管理工作,實際未落實安全總監安全生產責任制,僅負責乙炔炭黑生產車間安全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灑某林,錦華公司生產部長,全面負責電石、石灰窯、烘干窯、石灰氮生產管理工作,未有效提升石灰窯車間崗位員工操作技能,未組織開展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未組織對轉崗員工開展車間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崗位員工在電話匯報異常生產情況時未開展科學指揮,未提出應急處置和安全風險防范具體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屬地及有關部門處理建議
建議惠農區人民政府、石嘴山經開區管委會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石嘴山經開區紀工委對應急管理與生態環境局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集體約談,對應急管理與生態環境局局長責令在黨工委會上作出檢查;惠農區應急管理局向惠農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局分管負責同志在局黨委會作出檢查,對危化監管辦公室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作出檢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一)必須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守好安全發展底線
各縣區、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強化底線思維,增強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持續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要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和安全生產容易被忽視的小部位專項整治,堅決整治“想不到、查不到”的問題,落實落細各項風險管控措施,堅決防范事故發生,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必須強化主體責任落實,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和完善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制度,帶動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力度,持續落實“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四項措施,提升生產裝置智能化、自動化水平。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組織對本企業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異常工況開展全面排查梳理,全面辨識風險,完善處置措施,規范異常工況處置程序。要將安全生產責任傳導到基層末梢,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杜絕麻痹思想、僥幸心理,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
(三)必須從嚴開展隱患治理,加強安全風險管控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涉煤氣企業專項排查整治,特別要重視安全生產容易被忽視的小部位,堅決杜絕不經意冒出來的“小隱患”、崗位員工“三違”行為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各涉煤氣企業要全面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辨識裝置、設備、介質安全風險,舉一反三深入自查整改設備“帶病運行”等事故隱患。要針對涉及煤氣區域的每套裝置、每個設備、每條管線開展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結合企業生產實際,落實《市應急管理局關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危化品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具體要求,從技術、管理、應急和人員防護等方面,通過完善優化燃燒工藝、通風系統、密封與隔離、氣體監測報警等措施,查漏補缺、消除隱患、確保安全。
(四)必須提升監管執法質效,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各縣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思維,通過專項整治、執法檢查、明查暗訪等方式,運用信息化手段實施精準執法,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要重點關注企業現場環境安全保障、設備安全運行、作業安全管理、崗位安全操作和日常安全監管等方面,切實整治習慣性“違章”屢查屢犯、“三違”行為禁而不絕等頑瘴痼疾,著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切實提高安全監管質效,對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企業,要依法嚴肅查處,促使企業全面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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