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及性質
根據民法上的通說,義務可以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大多數違反法定義務的侵害行為通常構成侵權。這在司法實踐中也表現的尤為突出,也可以說 是毋庸置疑的。不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各國的法院一般都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法定義務的性質,這種法定義務存在于侵權法上。顯然,關于公路經營者違 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大多數來源于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并不排除也有來源于約定義務。
二、我國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現狀和立法思考
安全保障義務在德國表現為交易安全義務,在法國法上為保安義務,日本法上為安全顧慮義務,英美法系為注意義務。很多國家都尚未對其明確規定, 但是并不代表他不曾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問題比比皆是。我國對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立法是比較遲緩的,在社會不斷的發展和進步中,越來越多的問題 開始被我們重視。我國民事立法最早提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是在由陳現杰主筆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此外,我國《合同法》里也有其相補充性的規定。雖然為 未明確提出安全保障義務,但它的作用還是不容忽視的。
三、公路經營者應該如何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即將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原理,這里的侵權責任,根據內容的分別,主要將安全保障義務分為兩種:首先,是防止使用者遭受經營者侵 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人應該不為侵害使用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這是針對經營者自身可能對使用者造成的損害加以避免。其次,是防止第三人侵 害受害使用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應該負有不因為自己的行為而使被侵害人的人身和財產遭受自身以外第三人侵害的義務,應該保障服務場所使用的建筑物 以及設備安全可靠,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達到從事此等經營所必需要達到的安全標準。(公路 的路面、護欄、設施的安全保障)。
四、公路經營者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及解決
(一)對侵權和違約的認識
侵權責任。如前所述,侵權行為無非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在公路經營者侵權行為的司法實踐中,圖像識別算法更多的則表現為他的不作為侵權。也就是說公路經 營者,本來具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如在公路設施等硬件配置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然而它的經營者并未按照標準嚴格執行的不作為,并因此導致了公路使用者的人 身和財產權利損害,這些情形表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這里就不再多說。
違約責任。是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約定的合同范圍內的各種安全保障義務或者雙方當事人對準合同行為的默示所產生的有效合同中的責任義務。在這 種情況下,如果消費者的利益遭受損害經營者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尤其是在經營者承諾的情況下,就應按照經營者承諾的范圍賠償消費者。在違反約定義務的情況 下,經營者應該承擔的是嚴格責任。
(二)侵權和違約在法律適用上的區別
從管轄范圍上看。違約之訴,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4 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 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選擇了侵權之 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從舉證責任上看。如果選擇了違約之訴,被害人除了主張經營者確實有實施了侵害行為;然后提出其所遭受的損失的證明,這是違約之訴舉證部分的重點也是難點之處;再次,證明經營者違約行為不屬于法定(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及約定免責的范疇。
從時效上看。一般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2 年。若選侵權之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6 條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從賠償范圍上看。如果選擇違約之訴,被害者只可以就自己遭受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提出賠償,如果選擇了侵權之訴,被害者不但可以就遭受的財產損失提出賠償,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五、對于公路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的建議
(一)以下是本人對于如何選擇適用侵權和違約的一些認識:
由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具有可能侵害受害人精神的因素,應該考慮適用侵權責任法處理更為妥當。行為人之間存在先合同關系的,且違法行為僅 侵害了被侵害人的財產關系的,應該按照違約責任處理。不管適用違約還是適用侵權都應該根據訴訟時效,舉證責任等方面綜合考慮。找到適合的方式進行訴訟。
?。ǘ┕方洜I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是否應該采取舉證倒置。
雖然一般侵權的舉證責任,采取誰主張誰舉證。但我覺得在有某些特殊的空間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舉證上,可以考慮采取舉證倒置(如公路運 營中)。為什么這么說呢?我覺得有兩方面:首先,對于公路經營者的不作為侵權行為,因為受害者舉證經營者的時候,舉證的是對象的不作為,具有很大的難度。 其次,是由類似公路經營者本身性質決定,我覺得還是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根據楊立新教授的說法也就是說推定的事實基礎, 就是受害人已經證明了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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