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4月啟動的“全球道路安全周”活動中,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陳馮富珍博士說:“必須挑戰道路交通碰撞事故是‘意外事故’這一觀念。”隨后,有的人則說:“道路上只有‘責任事故’,沒有‘意外事故’。” 其實,“意外事故”就是潛在危險,即駕駛員駕車在離對方遠的路段看到的情況似乎沒有危險,當駕車臨近對方時,對方出錯而形成的危險。不少人將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事故,習慣稱之為所謂的“突然情況”引發的“意外事故”。但不管怎么說,必須要有令世人口服心服的道理。下面用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發行的《道路行車事故預防基本規律》一書中的內容進行說明。
2010年5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黨校校長習近平出席中央黨校舉行的“2010年春季學期第二批入學學員開學典禮”并發表講話。習近平同志強調改進文風,要在三個方面下功夫,“一是短。……二是實。講符合實際的話不講脫離實際的話,講管用的話不講虛話,講反映自己判斷的話不講照本宣科的話。三是新。”這句話對道路交通事故預防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在現實中,駕駛員和管理者最困惑的行車事故預防,不是在城市里人車密集的交通環境中,也不是在陡坡、急彎、道路狹窄的交通環境中,而是在有利提高車速的交通環境中。絕大多數的人身傷亡事故即所謂的“突然情況”引發的事故,就發生在有利提高車速這種交通環境下。然而,這種交通環境下的事故原因,一直被脫離實際的所謂的“車速快”、“精力不集中”、“措施不當”等說法所規避。從現在起,我們應探究事故的根本原因,不應再用“車速快”、“精力不集中”、“措施不當”等這些人們早就聽麻木了的說法,來對待道路交通事故這一人命關天的大事。
作為本書的作者,我們曾擔任過機動車駕駛員、駕校教練員、駕駛員安全培訓教員和安全管理員等職務,一度認為自己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與引發事故的危險很了解,但一些同行說:“你們講的那些事故原因絕大多數駕駛員不能認同,講的那些引發事故的危險駕駛員也早就知道了,就是不會開車的人也很清楚,總是講那些不能讓人認同或人們早就知道的東西,有什么意義?”那么,既然駕駛員不能認同或早就知道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與引發事故的危險,可為什么事故還是接二連三地發生?問題到底出在了哪里呢?
鑒于此,我們又重新審視了行車的客觀現實。最后發現,不管駕駛員發現的對方是車輛、行人,還是路口、彎道,所駕車與對方之間都存在遠、近兩段路。兩段路由三個點確定,道路上的警告標志將兩段路和三個點標明的一清二楚,駕駛員應發現標志的地點到標志所在點是指離對方遠的路段,標志所在點到標志所警示的地點是指離對方近的路段,標志所在點是兩段路的分界點,是離對方近的路段的起點,標志所警示的地點是危險點。警告標志的作用,就是告訴駕駛員在離對方遠的路段開始采取預防措施,在離對方近的段路延續預防措施,最終安全地通過對方。在這個從遠到近的過程中,能“提前處理情況、采取預防措施”的路段是“安全路段”,其余就是“危險路段”。危險路段,只存在延續安全路段采取的預防措施的時間,而不存在到此才開始采取措施的時間。只要前方有對方就有發現點、起點、危險點、安全路段、危險路段,這是道路上客觀存在的預防行車事故的基本規律,簡稱“三點兩段”。當然,這里有人會問:“沒有設警告標志路段及對方是快速行進車輛時如何確定‘三點兩段’呢?”對此《道路行車事故預防基本規律》一書中有詳細說明。所駕車輛與對方形成的“三點兩段”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臨時整體。通過這個臨時整體,我們可以認識到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險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機件安全不合要求車輛等行為帶有的危險。這類危險可隨時引發事故,既可在無對方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又可在有對方的情況下(臨時整體內)發生事故;既可在對方有過錯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又可在對方無過錯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對守法人來講,這類危險引發的事故才是道路上真正的 “突然情況”引發的“意外事故”。
第二類是明顯危險,即駕駛員在安全路段直接看到的情況就是危險。如明顯交叉路口、彎道、盲區、路邊臨時停放的車輛等靜止情況,人車稠密處等近似靜止的群體物情況,未進入道路就清楚的雨、雪、大霧、泥濘道路以及結冰道路等危險情況。明顯危險情況下發生的事故不是所謂“突然情況”引發的“意外事故”。
第三類是潛在危險,即駕駛員在安全路段看到的情況似乎沒有危險,而實際上,對方的可變性孕育著危險。當所駕車駛入危險路段時,對方車輛或行人可能因出錯而形成危險。這第三類危險引發的事故,就是人們習慣說的所謂“突然情況”引發的“意外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事故的駕駛員都說自己遇到了所謂的“突然情況”。交通管理者寫的事故調查報告,媒體對事故的報道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條款也有“不得……突然……”這樣的文字表述,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交通事故”的解釋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樣的解釋,無疑放大了意外事故與過錯事故的比例。造成社會輿論和公眾都在自覺或不自覺地認同這里發生的事故就是“突然情況”造成的“意外事故”。如果不能明確認識如何對潛在危險進行預防,那么上面所說的“挑戰道路交通碰撞事故是‘意外事故’這一觀念。” 及“道路上只有‘責任事故’,沒有‘意外事故’”的依據就無從談起。沒有依據,人們就仍然會將這里發生的事故說成是所謂 “突然情況”引發的“意外事故”。
通常,人們對于第一類與第二類危險引發的事故原因很清楚,對其危險的預防,國內外都研究的很透徹,制定的法律法規也相當完善,若反復講,也只能是老生常談,會引起駕駛員反感。第三類危險,即潛在危險,引發的事故最多,事故當事人有很多是經驗豐富的駕駛員。我們通過對臨時整體內“三點兩段”的量化,分析了大量事故案例,發現了潛在危險最顯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它形成于看似沒有危險、車輛行人各行其道、車輛行人少、視線好、沒有明顯路口和急彎等有條件提高車速的環境下。我們應該重新認識,這種環境下發生事故的原因并不是簡單的麻痹大意、車速快、法制觀念淡薄等,而是對潛在危險缺乏正確認識。可見,絕大多數事故并不是我們以前認為的那樣,是在駕駛員早就清楚危險所在的情況下發生的,而是對危險缺乏正確認識時發生的。所以,如果對以上三類危險不加以區分,使不同原因的事故攪在一起,就無法抓住問題的關鍵,也就無法進行有效的事故預防。
通過“三點兩段”,會讓人們更進一步明確,駕駛員在安全路段看前方道路上的車輛或行人情況無非有兩種:
1.對方車輛或行人有明顯錯誤。如不該超車時超車,非機動車向左改變方向時未事先前后觀察、伸手示意,行人橫過道路未事先注意過往車輛等阻斷危險點上交通的情況。
2.對方車輛或行人沒有明顯錯誤或缺少出錯的條件。如表面現象的右側通行、各行其道;后車與前車速度差別不大,沒有超越前車的意圖;非機動車和行人還沒有行經到要左轉或橫過道路的地方等。
上述1與2兩種情況,都不對安全路段的所駕車構成危脅,所駕車是安全的,因為這里存在采取措施的時間。讓人最擔心、最害怕的是駕駛員無預防措施便駛入危險路段時發生1的情況,那怕1情況發生的概率只有萬分之一,如果出現了這種局面,很可能會發生事故,因為這已具備了事故發生的條件。尤其令人擔憂的是,駕駛員在安全路段看到的絕大多數情況是2的情況,而駛入危險路段時才發生1的情況,而這種情況就是潛在危險即所謂“突然情況”的爆發,所以就必須在看似沒有危險的安全路段,就做好預防對方在危險路段出錯的工作。
1與2兩種情況的存在,明確地告訴駕駛員他只有一種選擇,也只有這一種選擇,即不管危險路段是否發生1或2那種情況,所駕車必須在安全路段做好預防工作,在預防措施延續下才能駛入危險路段。
理解了潛在危險,對其他危險的認識也將會變得更加明白;能預防潛在危險,其他危險就更容易預防,超速行為也會隨之減少。“三點兩段”對遠、近兩段路的量化,也使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等行為的危害性暴露得一清二楚,這將有利于制止更多不安全行車行為的發生。
在駕駛員發現對方時, “三點兩段”是道路上客觀存在著的,駕駛員在此種情況下采取預防措施、延續預防措施、直到安全通過危險點是必須要做的事。只要在危險路段延續安全路段時采取的預防措施,這時即使對方出錯誤,如阻斷危險點上的交通,駕駛員也不會說是 “突然情況”,而且會淡定地認為這是行車中時有發生并在自己意料之中的事。確切講,將危險點上發生的情況,說成“突然情況”,是不能自圓其說的。“三點兩段”是道路上預防行車事故的基本規律,是道路交通問題的理論基礎。明確這一規律,才能正確理解其他方面的行車規律,理清預防事故的頭緒,才能有效地預防所謂“突然情況”引發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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