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治理——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公安消防機構及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
消防治理——行政處分
公安消防機構及人員在消防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應當依法予以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一) 對依法應當進行檢查、審批的項目,故意刁難,拖延不辦,超過規定時限,經指出不改正的;
(二) 對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檢查申請的場所,未經檢查或者經過檢查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同意使用、開業或者舉辦,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 發現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填發法律文書、不按時限送達或者到期不復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 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 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的;
(六) 索要、接受和無償占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財務的;
(七) 向被檢查單位強行攤派各種費用、亂收費的;
(八)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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