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治理——傳喚證
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處罰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消防治理——復查
對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辦后,單位經整改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由單位提出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的申請。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后3日內應當進行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當確認單位已經改正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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