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學習黨的十八大報告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講話,學習新《安全生產法》,結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經驗,總結分析了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條件、原因和規律。刊登此文,供參考。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是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近些年來,通過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共同努力,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多發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在一些地區和行業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仍然在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工作任務依然十分艱巨。作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十分有必要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進行深度的研究和探索。
一、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條件分析
具體、全面地分析各種不同條件對事物的作用,是我們弄清問題、解決問題的必要前提。重特大事故是指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根據這一規定,定性為重特大事故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作業時間內、作業過程中和作業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且達到法定傷亡人數或直接經濟損失。不符合上述情況的,應定性為其它類別或等級的事故。例如,某天,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作業時間、作業崗位和作業范圍內沒有從業人員,那么,這一天這個生產經營單位就不可能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但并不能排除會發生其它事故。因此,全面、具體、科學地分析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條件十分必要。一是可以幫助我們依法確定事故的等級和性質,準確把握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時間和空間,找準事故發生的規律;二是可以幫助我們進一步總結研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可控性,有助于突出工作重點和目標;三是警示我們,某些行業和領域重特大事故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不能有絲毫的懈怠。
總之,了解、熟悉、掌握和改變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條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最根本基礎。
二、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
從表面上看,多數重特大事故的發生都是由簡單的、微小的原因造成的。以往我們對一起事故的原因分析,通常分為兩個層次,即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或兩者共同作用的結果;間接原因則要歸因于管理措施和管理行為的缺陷。通過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找出間接原因。但是,僅僅找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并據此制定防范措施,是不可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因為,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十分復雜的,需要對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長期原因和短期原因、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等進行全面、具體、深入、系統的分析,從而找出隱藏在重特大事故背后的全部原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例如: 2014年“8·2”昆山爆炸事故是長期原因造成的, 2014年“9·26”昆明小學踩塌事故則是短期原因造成的,多數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
對于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研究,對于提高我們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十分重要。第一,全面分析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原因,就是揭示事故發生原因的客觀多樣性,從而找出遏制事故發生的科學方法,提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案和工作措施。第二,正確分析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利于我們總結實際工作經驗。在通報事故時,不僅要通報事故發生的原因,重點要總結教訓,承認存在的問題,避免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第三,準確地分析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原因,能增強工作中的前瞻性和預見性。研究不同地區、行業領域的事故規律,可以有針對性地、較準確預判可能發生的事故等級和性質,利于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重特大事故發生的規律分析
事故與經濟社會發展有著必然聯系。社會不發展,事故只能停留在原有的狀態,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新的事故就會隨之發生。做為人類社會發展的副產品,事故在特定的范圍內發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分析近年來發生的重特大事故,我們發現,一是發展速度快的行業容易發生事故,如,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二是工礦商貿發達的地區容易發生事故,如,工業、旅游業、文化娛樂業等發達的地方;三是利潤較大的領域容易發生事故,如:煤礦、危化品、煙花爆竹、道路客運行業等。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強化公共安全體系和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遏制重特大事故”這一明確要求。這是基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客觀實際提出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是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深刻認識,是當前和今后安全生產工作的行動指南。要求我們不僅要按客觀規律辦事,更應當充分認識重特大事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過程中的危害性和長期性,以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艱巨性。因此,我們在認識和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時,要堅決克服兩種錯誤的思想,一是怕出事故不敢發展;二是在發展過程中“允許”事故發生。
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有助于安監部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有助于用認識指導實踐,創新監管體制機制,改進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同一類事故重復發生。通過消除事故隱患改變事故發生的條件,從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的勢頭。尊重事故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按客觀規律辦事,對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和安監隊伍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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