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參與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中,收集整理了75家企業的檢查情況。從資料中可以看出:75家企業共檢查出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642個,根據歸類分析,排在前8位的分別是:消防設施缺乏維護,占12.8%;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占12%;安全設備設施疏于管理,占11.2%;電氣安全管理不到位,占10.7%;危險作業場所未設置安全警示,占10%;違章使用特種設備,占9.5%;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或使用不符合標準,占9.3%;危險物品管理缺陷,占8.4%。筆者針對這8種可能引發事故的常見隱患作一分析:
1、消防設施缺乏維護。主要表現為:消防栓箱內堆放雜物、滅火器壓力表損壞或壓力不足、消防器材被雜物阻隔、消防水槍或水帶被挪用或損壞、重點防火區域未配備消防器材、消防栓安裝方向不符合規范等。消防設施缺乏維護,是企業的普遍現象,它是由人的不完全行為,造成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對企業而言,是預防火災事故,減少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重要措施,對化工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易燃易爆作業場所而言就更加重要,它是一旦發生火災后最直接的應急救援手段。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據資料分析,75家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到期復審率都在 85%左右,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培訓、持證上崗和按期復審情況不盡人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屬于特殊工種,依法持證上崗不僅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自身保證,也是對他人的安全保護。企業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關和到期復審關。
3、安全設備設施疏于管理。主要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包括安全附件)未定期檢測、壓力表超壓運行或損壞、機械傳動部位未裝安全防護罩、乙炔氣瓶未裝阻火器等。安全設備設施管理缺陷,主要是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有章不循和違規操作,直接表現為物的不安全因素,它常常誘發發事故的導火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管理,必須在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測等各個環節上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建立基礎臺帳,并加強對安全設備設施的日常巡查,督促從業人員規范操作。
4、電氣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現為:現場臨時用電亂拉亂接、配電箱無蓋板或堆放雜物、電器開關不符合防爆要求、配電房無防小動物措施等。這些現象多數都是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作業所致,是一種典型的習慣性違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作業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或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處以罰款。電氣管理和使用涉及從業人員多、危險性較大,電氣管理不到位,使用不規范造成的危害也是人們普遍認知的。但是,由于人們對電氣安全規范的了解程度有限,習慣性違章表現十分突出,因此,要不斷加強電氣管理和使用,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巡查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置,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5、危險作業場所未設置安全警示。主要表現為:重點部位(如:配電房、鍋爐房、危險品倉庫等)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儲罐區周圍沒有防護欄、吊裝現場沒有規范的安全行走通道、高空作業出口平臺無安全護欄等。危險作業場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警示措施,有助于提醒人們遠離危險作業場所,防止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和安全警示不明顯造成的人身傷害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應當引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高度關注。
6、違章使用特種設備。主要表現為:特種設備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未定期檢測、壓力管道泄漏、吊裝現場作業人員不戴安全帽、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氧氣和乙炔氣瓶擺放不符合安全距離、廠內機動車超核定人數違章搭載其他人員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操作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要堅持“三不傷害”原則,不因特種設備危險性較大傷害自己,不因違章操作傷害他人,不因缺乏自我防范意識被他人傷害。
7、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或使用不符合標準。主要表現為: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不健全;購買和使用過期或不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不能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等。從對企業的檢查情況看,職工不能正確佩戴和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現象比較嚴重,由此造成的人員傷害也較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定:對不配發或者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發不合格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應當依法查處。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特別是從業人員要按照不同崗位的要求,科學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減少職業疾病發生。
8、危險物品管理缺陷。主要表現為:劇毒化學品或廢棄化學物品未專庫存放、化學品倉庫未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危險品倉庫無安全警示標志、易燃危險品倉庫未安裝防爆燈或堆放雜物等。危險物品對人的危險較大,管理不到位,可能引發中毒、火災、死亡等事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物品的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對危險物品管理缺陷,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引起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危險物品管理的相關程序、標準和要求,認真履行管理責任,把好安全關。
上述所列8種可能引發事故的常見隱患,主要是依據對75家工業企業安全監察后作出的分析,它們的表現方式也不僅限于所列表現。從這些常見隱患和表現方式可以給我們這樣的啟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從小處著眼,大處著手,強化管理和監督,細節決定成敗,管理促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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