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是實踐的先導,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對安全生產,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和監管。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依然存在著許多違背安全生產客觀規律和黨的方針政策的錯誤認識,尤其是一些地方、部門、單位領導的錯誤認識和錯誤觀點,是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以下所列“六論”,就是當前片面的發展觀和錯誤的政績觀的種種表現。
事故難免論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企業增多了,車船增加了,航班增多了,生產發展了,事故必然增多。這種觀點貌似有理,其實是站不住腳的。毛澤東同志曾說:“看事情必須看它的實質,而把它的現象只看作入門的向導,一進門就要抓住它的實質,這才是可靠的科學的分析方法。”事故難免論者,只看事情的表面現象,而沒有抓住事情的實質。事故分析理論告訴我們,事故原因是判定事故難免還是可免的依據。事故分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自然事故),責任事故是人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而非責任事故(自然事故),一般是人不可預料的,是難以避免的。但從一起起事故原因分析表明,基本上都是責任事故,是人為造成的,是管理不善釀成的后果。江澤民同志也曾指出:事故“沒有什么復雜的技術問題,主要還是管理上的問題。”企業增多,車船增加,航班增多,生產發展,等等,都不是事故增多的本質原因。因此,理論和實際都表明,只要加強管理,落實責任,責任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事故難免論當休矣。 事故難免論的實質是事故無責論。其危害之一,把本是主觀的原因推給客觀,把本是責任事故說成是非責任事故(自然事故),推脫責任,包庇事故責任者,致使責任事故越來越多。朱镕基同志有句名言:“不嚴肅追查責任,責任事故是難以消滅的”;危害之二,事故難免論使受害者蒙受不白之害,嚴重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危害之三,事故難免論違反經濟要上去,事故要下來的科學發展觀,它為片面發展觀開脫責任。
勞力廉價論 為了招商引資,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在招商引資洽談會上公開宣稱:我們那里有最廉價的勞動力,到我們那里去投資,保證你有錢賺。 勞力廉價論者是將勞動力作為商品與投資者作交易。恩格斯說:“一旦勞動力成為商品,它的價值就決定于它作為社會產品所體現的勞動,就等于它的生產和再生產所需要的社會必要的勞動。”這就是說,勞動力的價值體現在勞動之中。在勞動力沒有勞動之前,勞力廉價論者就給勞動力定價,這是違反勞動價值理論的,這是其一。其二,既然勞動力作為商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價格應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而不是第三者;其三,從目前我國勞動力價格的實際情況看,不是高了,而是低了,與勞動者的勞動價值并不相當,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價值被業主剝奪了,拉大收入差距,造成社會分配不公。對此,政府應依法調控,督促業主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更不得讓業主拖欠或拒付勞動者的工資。 因此,勞力廉價論的實質是不尊重勞動,是以犧牲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為代價來招商引資的,它的思想根源是片面的發展觀和錯誤的政績觀。 勞力廉價論的嚴重后果主要是:一是使企業漠視安全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由于在勞力廉價論這種片面的發展觀和錯誤的政績觀指導、庇護下,業主根本不愿意在安全生產上投入,企業往往連最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都沒有,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遭受嚴重侵害,農民工和下崗再就業人員成為受害主體;二是對勞動的不尊重。勞動是社會發展的動力,勞動是一切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和物質財富的源泉,勞動創造世界,勞動偉大,勞動光榮。黨的十六的大報告指出:“必須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這要作為一項重大方針在全社會認真貫徹。”報告進一步指出:“要尊重和保護一切有利于人民和社會的勞動。不論是體力勞動還是腦力勞動,不論是簡單勞動還是復雜勞動,一切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的勞動,都是光榮的,都應該受到承認和尊重。”勞力廉價論將勞力貶值,貶低勞動,是對勞動的極不尊重。對勞動不尊重,就不可能實施勞動保護。這與黨的十六大報告確立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相違背;三是阻礙生產力的發展。黨的根本任務就是以人為本,保護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通過發展生產力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江澤民同志指出:“我國農民階級和其他勞動群眾,同工人階級緊密團結,是推動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勞力廉價論不尊重和貶低的對象正是推動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四是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勞力越廉價,業主剝奪勞動者的剩余價值就越多。在勞力廉價論的影響下,部分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從低工資、討要工資到拿不到工資,拉大貧富差距,促使兩極分化,激化社會矛盾,罷工、上訪、沖突等事件不斷發生,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外企特殊論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表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都應遵守《安全生產法》的各項規定,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一些地方在貫徹這一規定時,為了招商引資,卻實行兩種不同的標準,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簡稱外企)網開一面,在市場準入上從寬,在安全檢查上從簡,在事故處理上從輕。有的地方甚至規定,沒有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到外企去檢查。外企成為安全執法的“禁區”,業主的“世外桃源”。在這些地方,“三合一工廠”、簡陋的廠房、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工人在沒有任何防范措施的有毒有害有危的作業場所作業等情況,幾乎到處可見,工傷事故時有發生,且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嚴重侵害從業人員的人權。 外企特殊論不僅在安全生產方面造成嚴重危害,而且造成資源浪費、環境污染、治安狀況不好等問題。 外企特殊論的實質是地方保護主義。外企特殊論的思想根源是錯誤的政績觀和片面的發展觀。
投入吃虧論 投入和產出、成本和效益是經營者天平上的兩個砝碼。經營者希望用最小的投入、最低的成本獲取最大的產出和最高的利潤。效益優先和以賺錢為目的是業主的經營原則。安全生產需要投入,但是,安全投入主要是保證勞動者的健康與安全,主要是社會效益。馬克思指出:“資本是根本不關心工人的健康和壽命的,除非社會逼使它去關心。”對此,世人和資本家有不同的看法,馬克思說:“人們為體力和智力的衰退、夭折、過度勞動的折磨而憤憤不平,資本卻回答說:既然這種痛苦會增加我們的快樂(利潤),我們又何必為此苦惱呢?”一些以賺錢為目的企業主的靈魂就是資本的靈魂,他們只顧自己的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在勞動力供大與求、勞動工資由業主自定、對企業違法處罰偏輕、事故賠償過低等情況下,企業經營者會認為安全投入是吃虧,這是其一;其二,在尚不規范的市場經濟中,安全生產違規企業對守規企業構成不公平競爭,使守規企業感到在安全上投入吃虧。 因此,投入吃虧論的本質是利己主義。投入吃虧論產生的根源有二,一是業主的思想意識,二是社會不良風氣。
監督無責論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企業為政府直屬,企業的安全生產是由政府和企業共同管理。在這種經濟體制下,由于政府高度集中了經濟和社會管理的權力,形成所謂的“全能政府”、“權力政府”,很難界定政府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職責。一旦企業發生事故,由于政企不分,職責不清,政府有關部門(一般是企業的主管部門)往往將責任推給企業,由企業負責,而將自己擺在監督的地位,監督無責。 但是,在經濟體制改革后,政府轉變職能,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企業與政府脫鉤,政府放權予企業,由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成為獨立核算的法人。按照權、責統一和管生產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的安全生產從企業與政府共同管理轉移到自主管理,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的監督管理轉變,政府與企業的關系變成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中共中央在《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按照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的要求,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2004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政府該管的事一定要管好,并適應新形勢,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級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這些規定充分表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已經從過去的“全能政府”、“權力政府”向“有限政府”、“責任政府”轉變。監督無責論,無論從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還是在具體的法律法規制度中都不復存在了。 監督無責論的實質是權、責分離,要權不要責。監督無責論的危害主要是:使監督缺位,行政不作為,讓不具備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違規生產,以至釀成事故;使監督越位,管了許多不該由自己管,而且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任意擴大行政許可范圍。亂收費、亂罰款、亂處理,等等,擾亂市場秩序,有損政府形象,降低執法權威,使監督無力,也會導致事故。
處分冤枉論 基層單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處理到上層機關的工作人員,上層機關的工作人員感到冤枉。持這種觀點的人主要是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 黨、政機關對當事人實施黨紀、政紀處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事。以事實為依據,依責、依法追究事故責任者,這是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法無規定,處分當事人,那是冤枉;但法有規定,依責、依法處分當事人,那不是冤枉,是責有應得。 依法治國,重在治官。一起起重特大事故的教訓告訴我們:安全生產好不好,關鍵在領導。基于黨的治國思想和對安全生產現實的思考,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發了302號令。這部行政規章對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小學校長在安全方面的職責和違規處理,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之后,《安全生產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各級黨、政領導在安全生產方面因失職、瀆職,造成事故的,也分別情況,有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和處分條款。 一個了解和熟悉以上法律、法規的領導,尤其是高層領導,不應有“處分冤枉”之感。 處分冤枉論的實質也是權、責分離,要權不要責;其根源在“刑不上大夫”的腐朽思想。處分冤枉論的主要危害是:削弱各級黨委、政府對安全工作的領導,造成安全生產中的許多重大問題難以解決,使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不能協調發展,使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難以實現。 (
作者單位: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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