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網上了解到,我國現階段還沒進入“依法治安全”階段,而“為安全立法”才是當前的重點。“到2010年初步形成規范完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這是政府紅頭文件上的權威說法。細讀該文,方知我國實現依法治安全的行政目標,其最短期限距今還有5年。但是,僅以筆者所知,我國在安全方面有許多專門的法律法規、國標行標早已施行,還有不少與安全相關的法律可以遵循,就連最晚頒布的《安全生產法》也施行了兩年。怎么能說要到2010年后才初步建成安全生產法治秩序。一系列正式施行的法律法規,不能成為治理之據,豈不是徒法枉法;如果政府的行政規劃與國家法律的施行難以同步,不妨在法律中,也像“施行日期”那樣,規定一個“宣傳期”,將其法定在施行之日前,以消除公民有法不依的錯覺,避免行政管理機關養成有法不依的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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