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人員是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管理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沖擊地壓防治技術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
第3條 參與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事故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費用計劃編制。
第4條 參與沖擊地壓防治的科研攻關、技術研究、新技術推廣。
第5條 參與有關技術方案的制定,負責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審,并對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6條 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安全措施的落實重點把關。
第7條 開展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排查、沖擊危險及礦壓監測、數據分析處理及危險預測預報、制定解危方案等工作。
第8條 進行分管范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工作。
第9條 做好防沖辦公室技術資料的整理工作并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報表。
第10條 負責編制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搞好業務培訓。
第11條 工作中盡職盡責,經常深入井下,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制止“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參與編制的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事故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費用計劃不合理,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參與沖擊地壓防治的科研攻關、技術研究、新技術推廣,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負責的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審,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安全措施的落實重點把關,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做好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排查、預測預報、制定解危方案等工作,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進行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1條 本單位技術檔案管理工作混亂的,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未做好職工安全技術業務培訓,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況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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