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書面通知及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市公安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查,并作出復查意見。申請復查期間,申請人不得停止整改。
二、當事人對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重新認定,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的重新認定為最終認定;
三、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對消防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不履行告知義務或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四、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擬作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吊銷許可證和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罰款50000元以上等重大行政處罰,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五、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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