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市安監局監察大隊在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中,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該公司辦理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一門頭房銷售危險化學品。在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時,發現該公司門面房后院內另有一間房屋,里面存有危險化學品。對這一行為該如何認定,是否為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如果是非法違法行為,應該認定為“某某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呢?還是定為“某某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執法人員產生了分歧。對這一案件到底應該怎么認定呢,筆者結合自己的體會談一些個人意見,與同行商榷。
一、是否為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問題
對這一行為的認定,首先,要查看其《危險化學經營許可證》中的經營方式,是有儲存經營還是禁止儲存經營;其次,查看其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房屋是否為專用倉庫,即是否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設立安全審查、設立批準、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等手續。
1、如果是有儲存經營,且該房屋是專用倉庫,那么該公司的行為是一種合法經營行為。
2、如果是禁止儲存經營,那么要查看該房屋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如果只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且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可以將該房屋認定為是經營店面的一部分,該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3、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就應當認定為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二、是認定為“某某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還是認定為“某某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1、如果是有儲存經營,但該房屋不是專用倉庫,那么應當認定為“某某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是一種違法行為。
2、如果是禁止儲存經營,且該房屋內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較大,不符合國家規定,那么應當認定為“某某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是一種非法行為。
三、兩種行為的區別
1、兩種行為的性質不同:根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4號《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第45條規定: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因此,“某某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是一種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某某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則是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2、兩種行為違法依據不同。“某某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違反的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某某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違反的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3、兩種行為造成的后果不同。“某某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處罰依據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7條第1項“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不足10萬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而“某某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對應的行政處罰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1條第3項“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過此案例,我們在日常辦案過程中,一定多學習法律、法規知識,深刻理解法律條文的含義,更要注意判斷和收集相關的證據,同時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案件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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