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入施工現場不佩戴或不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監察人員示佩戴指定安全帽(紅色)。
2. 作業時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絕緣鞋)。
3. 任何情況或場合下坐安全帽的行為。
4. 從事機床、砂輪、焊接等有飛濺物作業時,不帶防護鏡或防護面罩。操作角向磨光機不戴防護眼鏡和防塵口罩。
5. 使用無齒鋸時沒緊固或未戴防護用品。
6. 在轉動的無齒劇片上直接研磨物件。(如焊工在轉動的無齒鋸片上研磨鎢棒)
7. 使用大錘、手錘等工具時戴手套。手錘或大錘的錘頭直接焊接鐵手柄使用。
8. 起重指揮人員作業時不使用口哨、指揮旗或對講機。
9. 操作起重機械、電動設備(機具)、電焊機等工作完畢后,未把控制器撥至零位、未切斷電源、未鎖緊夾軌鉗等就離開現場。
10. 無漏電保護器就使用手動電動工具。移動電源保安器規定不牢固或手柄損壞。
11. 乙炔瓶、氧氣瓶使用時未直立。
12. 乙炔表無防回火裝置。
13. 乙炔瓶、氧氣瓶之間未保持8米以上的距離。氣瓶與火源之間未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14. 用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設施專用繩索當傳遞繩或綁扎繩使用。
15. 在超過2米標高無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在單梁或平臺邊緣、孔洞邊緣和吊掛物體上作業、休息;或不將安全帶掛在水平防護繩或安全繩上,任意在單梁、平臺、孔洞邊緣處行走或作業。
16. 高處作業(2米及以上標高)不系安全帶或身系安全帶未拴在牢固可靠處。
17. 高處作業使用的手工具未系保險繩,或所用保險繩過短,在使用過程中保險繩不能能夠和周圍的構筑物拴掛牢固。
18. 高處作業格柵板上不允許放置比格柵板的網格小的物件,必須使用工具袋;
19. 在無防護欄桿的腳手板上或單板、浮板上作業。
20. 高處作業不走樓梯、斜布道或梯子,而沿腳手架、繩索、欄桿、吊車臂或上料提升架的結構及墻體、支柱等上下攀登。
21. 3m以上的垂直爬梯或在高處的任何垂直爬梯無垂直拉索,或上下未使用自鎖器。
22. 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23. 起重機械、施工電梯、上料提升架等機械的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不齊全或失靈繼續操作。
24.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未持證上崗。
25. 用氧氣做通風及吹掃氣源。
26. 將電源線鉤掛在刀閘、開關或直接插入插座上使用。
27. 機械、機床、臺鉆等轉動設備的傳動軸、轉動帶、齒輪、皮帶輪等無保護罩就使用。
28. 承重的鋼絲繩與物體棱角直接接觸時,未在棱角處墊半圓管及半圓管未做防脫的綁扎。起吊大件物體或不規則物體時未拴溜繩。
29. 吊掛物件超過一周的不加第二道保護繩索。
30. 倒鏈(手動葫蘆)的掛鉤或吊鉤直接鉤掛在物體或結構上使用,或是將雙鏈改成單鏈使用,或是用起重鏈直接纏繞起吊物件。
31. 架子工人員搭設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作業層無雙層防護欄桿,腳手板未按規定鋪設或綁扎。腳手架或施工吊架,未設置施工人員上下和行走的安全通道或爬梯。
32. 電工對電源的接線、布線未執行三項五線制。
33. 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混用。
34. 電氣設備未做可靠的保護零線接地。
35. 施工電源的敷設、布置與金屬結構或腳手架未采取絕緣、隔離措施。
36. 未采取措施,在易燃、易爆物周圍或區域內進行焊接及其他明火作業。
37. 從事有毒、有害及粉塵作業,未按規定使用防毒害、防粉塵的防護用品、用具。
38. 操作機床、電鉆等轉動設備時帶手套。
39. 焊工對電焊機二次線的破裂、裸露和接頭 松動不處理就使用或不停電就處理。
40. 電焊機1、2次線布置混亂不符合《安規》要求或影響文明施工。
41. 電焊機集裝箱內存有雜物或易然物影響電焊機正常使用及文明施工。
42. 特殊危險作業工序未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或未按《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防護措施執行。
43. 施工現場流動吸煙。
44. 施工現場隨地大、小便。
45. 鋼釘、拉鉚釘及焊接作業的焊條頭等細小材料隨意亂扔掉。
46. 使用電焊作為割炬使用。
47. 施工現場的材料碼放混亂,堵塞通道(電源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
48. 氧氣和乙炔帶子混用,與減壓表接口不使用正式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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