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按照《礦山救援規程》第五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規模較小、不具備建 立專職礦山救援隊條件的,應當建立兼職礦山救援隊,并與鄰近的專職礦山救援隊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專職礦山救援隊至服務礦山的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我們積極推進專兼職救援隊伍建設,根據第十三條“兼職礦山救援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根據礦山生產規模、自然條件和災害情況確定隊伍規模,一般不少于2個小隊,每個小隊不少于9人”,我縣礦山規模普遍較小,部分小型非煤露天礦山作業人數在10人以下,全員設置成兼職救援隊員都不能滿足18人的要求,問:一是鑒于露天礦山風險較為單一,主要是邊坡風險,加之作業人員少,能否只配1個小隊或根據礦山實際減少兼職救援人員配置?謝謝
《礦山救援規程》明確要求“所有礦山都應當有礦山救援隊為其服務”,對兼職礦山救援隊建設做出規定,根據礦山生產規模、自然條件和災害情況確定隊伍規模,對人員數量提出一般性要求,應滿足“設正、副隊長和裝備儀器管理人員,確保救援裝備處于完好和備用狀態”的規定。參照兼職隊伍主要任務及日常管理要求,結合你縣具體情況,可將規模較小的礦山全部作業人員設為兼職救援隊員,首先滿足“設正、副隊長和裝備儀器管理人員”要求,結合實際值班、備勤、休整安排配置小隊數量和人員,確保落實“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及相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