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九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十二項規定,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必須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并沒有規定一定要與有資質的礦山救援隊簽訂協議,但是《礦山救援規程》第五條規定必須與專職礦山救援隊簽訂協議,專職礦山救援隊至服務礦山的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 30 分鐘。但是,我縣無專職礦山救援隊,市里面僅有1支礦山救援隊,且行車時間都在1小時以上,我縣成立有藍天救援隊。我想咨詢的問題是《礦山救援規程》是否要服從上位法,規模較小的露天非煤礦山企業是否可以與臨近的社會救援隊伍如藍天救援隊,擁有民政局頒發的登記證書簽訂救援協議?
已電話溝通解答。感謝您對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關注和支持。 《礦山救援規程》明確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規模較小、不具備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條件的,應當建立兼職礦山救援隊,并與鄰近的專職礦山救援隊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專職礦山救援隊至服務礦山的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 另外,根據《<礦山救援規程>解讀》,專職礦山救援隊的駐地距離服務礦山較遠的,可以采取派駐救援隊(可輪流駐扎)的方式為服務礦山提供應急救援服務。個別生產規模較小且地理位置偏遠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條件且周邊30分鐘車程范圍內無專職礦山救援隊的,應當與距離最近的專職礦山救援隊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綜上所述,鑒于《礦山救援規程》是《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在礦山救援領域的具體細化,請遵照以上有關內容執行,與距離最近的專職礦山救援隊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確保礦山救援工作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