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進行備案”。但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設施是指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請問,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化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是否需要到屬地應急部門進行備案?
您好,若你單位確定是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化經營企業,則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可參照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請你單位結合企業實際,根據地方相關部門規定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