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等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是否是要求高危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所有專項應急預案及所有現場處置方案,均需要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
已電話溝通解答。您好,應急管理部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次數進行了規定,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9007-2019),應急演練按照演練內容分為綜合演練和單項演練,按照演練形式分為實戰演練和桌面演練,不同類型的預案演練可相互組合。如地方另有規定的,請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