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急預案演練次數是否要求高危企業如金屬冶煉企業每半年至少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演練以及每半年至少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一年至少演練2次綜合或專項,2次現場處置方案?
已電話溝通解答。您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三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次數進行了規定,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如地方另有規定的,請參照執行。另外,請正確理解演練的定義,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有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專項演練、綜合演練等多種形式,既可以單獨組織,也可以同時開展。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靈活采用不同形式,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