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好!我想咨詢一下《礦山救援規程》第五條中關于“規模較小” ,是按哪個文件界定。《礦山救援規程》第五條 礦山救援隊是處置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所有礦山都應當有礦山救援隊為其服務。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規模較小、不具備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條件的,應當建立兼職礦山救援隊,并與鄰近的專職礦山救援隊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已電話溝通解答。感謝您對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關注和支持。考慮到我國礦山企業數量多、分布區域廣,生產規模、從業人員數量、災害程度差異大,不便在全國范圍內對應當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的企業規模進行劃分界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所謂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的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可參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以及《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中有關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并統籌考慮企業從業人員數量、災害程度、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是否確有困難等情況,使其符合“所有礦山都應當有礦山救援隊為其服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