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規模以上企業”的劃分標準,可否理解為同時滿足《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中“中型工業企業300≤人數<1000且2千萬≤年營業額<4億”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這樣理解帶來一個問題,大型人數≥1000且營業額≥4億的其他qiye,不滿足“中型規模以上”,不須按照第二十一條第進行編制的預案進行專家評審,只需要論證?不合常理啊望解惑
已電話溝通解答。您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此處的“中型規模以上”是指根據工信部牽頭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和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有關要求界定的中型及以上企業。以工業行業舉例,是指人數≥300人且營業收入≥2000萬的企業。 請貴單位根據相關界定標準對企業進行劃型,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