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 安全總監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取得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這兩條內容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包括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嗎?
您好!感謝您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關注!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第十四條規定中表述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包含各級別。 有關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建議咨詢山東省應急管理廳。